图书馆的书刊、资料皆为国家财产,必须认真保护和使用,不得圈点、批注、涂抹、损坏、撕毁和丢失,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丢失1985年以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的15-20倍赔偿;199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赔偿。
2、外文、珍本、绝本书根据出版年代按原书价的15-20倍赔偿。整套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价格5倍赔偿。
3、损坏、遗失中文期刊的任何一册(包括合订本及单本),按该刊的全年现价赔偿,并加收装订费。
4、外文期刊按中文期刊加一倍赔偿。
5、一般图书撕去封皮、封底、扉页者按图书定价2倍数赔偿处理。
6、污损封面、封底或勾画内容一页罚款0.5元,以页数多少累计,严重罚款100%。
7、折断书脊,罚原书价50%。
8、散页(不缺页)罚原书价30%。
9、撕掉书页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