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11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统招大专毕业生(含五年高职)。
二、发放原则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四、申领发放程序:
1、补贴申请。2016年度毕业生请于6月2日前提出申请并交所在系。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开据城乡低保对象证明(务必旗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相关表格可在人社厅网站(http://www.nm12333.cn)或内蒙古人才网(http://www.nmgrc.com)下载。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各系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帐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2、各系初审公示。各系于6月3日前将本系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6月6日公示结束后申报结果报送学生处(电子版传邮箱puke1981@163.com)。
3资格复审。学生处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6月13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拨付补贴资金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系要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2、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系要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公示期间,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学生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