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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学生毕业证及相关毕业手续的规定
2017-05-24 15:40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学生毕业证书及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证书的办理

1、毕业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按规定学费标准如数缴纳学费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毕业,办理毕业证书。

2、毕业信息确定:拟毕业的学生每年4月初,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核对毕业生文字信息及照片信息。

(1)文字信息:所采集信息必须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纸质信息表须经学生本人签字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主管领导签字,由系统一盖章后和电子版信息一并交学生处审核汇总,以保证毕业生信息录入准确。

(2)照片信息:技工毕业生由学生处统一组织采集,高职毕业生由招办负责统一组织采集,各系配合。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剩余照片发给毕业生妥善保管,并告知学生在补办毕业证或学历证明时须用同底版照片。

3、三处联审五长签字制:毕业证书办理采取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三处联审,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五长签字的制度。

(1)学生处在每年4月初,核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成绩,违纪情况,对拟毕业学生分类、分专业按班级学号顺序制做毕业生联审表,由学生处长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对毕业学生成绩进行审查,4月10日以前完成审查工作,对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长签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签章,详细登记其门数和科目,并列表造册,以书面形式转交学生处。联审表审查签章完毕由学生处于4月11日前转交计财处审查。

(3)计财处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再次统计,对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计财处处长在联审表上签章。对欠费学生不予签章,进行登记后并详细标出所欠数额,制表造册以书面形式交学生处。计财处4月13日以前完成联审表的审查,转交学生处。

(4)学生处按照教务处、计财处的审查结果确定办理毕业证学生名单,并将学业成绩不合格、操行成绩不合格、欠费学生的名单另列表造册(以下称联审小表)。

(5)学生处6月5日前将联审表报分管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分管院长签章。

(6)学生处6月7日前将联审表报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院长签章。

(7)学生处按实有毕业学生数购置有关证件,填写内容,组织各系张贴照片,6月10日到公司办公室对毕业生毕业证审核盖章。

(8)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毕业证同时办理。

(9)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完善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的可办理就业报到证。

4、公司档案室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联审名单,核对录取审批情况、学籍异动情况,对于经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章的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证加盖印章。办证后,将完善的毕业生联审表留公司档案室归档,联审小表留学生处。如果在4月30日后交清学费或经毕业后补考合格的毕业生由学生处按以上程序集中完善联审小表的联审,办理毕业生手续。

5、6月15日后学生处到省教育厅办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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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办理学生毕业证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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